1.重整计划的内容怎么写?
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重整计划的制定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内容齐备。
总的来讲一个好的重整计划大体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 的重整经营方案,这一方案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放矢。 2.对债权人 的债权进行分类,对不同种类的债权,其让步幅度和清偿顺序有所区别,一般分为四类: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②劳动债权;③税收债权;④普通债权。
3.针对债权分类,制定出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在债权清偿方案中,应规定各类债权的清偿时间、金额和清偿方式等。
4.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期限。 5.其它应当包含的内容。
2.公司重整计划应该怎样制定?
1。
重整计划的提出。重整人应拟订重整计划,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提 请第一次关系人会议审查(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3条第1项)。
公司重整如 有下列事项,应订明于重整计划:(1) 全部或一部重整债权人或股东权利的变更。(2) 全部或一部营业的变更。
(3) 财产的处分。(4) 债务清偿方法及其资金来源。
(5) 公司资产的估价标准及方法。(6) 章程的变更。
(7) 员工的调整或裁减。(8) 新股或公司债的发行。
(9) 其他必要事项。前项重整计划的执行,除债务清偿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认可确定之日起算不 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不能于一年内完成时,可以经重整监督人许可,申请 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届满仍未完成的,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关系人之声请裁定终止重整(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4条)。
2。重整计划表决、认可及修正。
重整计划经关系人会议表决的,重整人应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并报主 管机关备查。前项法院认可的重整计划,对于公司及关系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载 的给付义务适于为强制执行之标的的,可以直接予以强制执行(台湾地区“公司 法”第305条)。
重整计划未取得关系人会议有表决权各组的表决时,重整监督人应即报告法院,法院得依公正合理的原则,指示变更方针,命关系人会议在一 个月内再予审查。前项重整计划经指示变更再予审查,仍未获关系人会议表决 时,应裁定终止重整。
但公司确有重整的价值的,法院就其不同意的组,可以以下列方法之一,修正重整计划并对其裁定认可:(1) 有担保重整债权人的担保财产,随同债权移转于重整后的公司,其权利 仍存续不变。 (2) 有担保重整债权人,对于担保的财产;无担保重整债权人,对于可充清偿其债权的财产;股东对于可充分派的剩余财产均得分别依公正交易价额,各按 应得份额,处分清偿或分派承受或提存。
(3) 其他有利于公司业务维持及债权人权利保障的公正合理方法。前述重整计划,因情事变迁或有正当理由致不能或无须执行时,法院可以因重整监督人、重整人或关系人的声请,以裁定命关系人会议重行审查,其显无重整的可能或必要的,可以裁定终止重整。
前项重行审查表决的重整计划仍应声 请法院裁定认可(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6条第1、3和4项)。
3.企业重整计划的内容包含哪些
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②债权分类; ③债权调整方案; ④债权受偿方案; 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总的说来,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 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
因此,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须采取分组表决的办法。
所以,破产法关于债权分类的规定,既是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的依据,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分组依据。对此,破产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在普通债权中存在众多小额债权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在重整计划中给予特别的清偿待遇,并作为单独的债权组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可以分别对各类债权,采用以下调整方法:延期偿付;减免利息;减免本金清偿额;其他清偿条件(如偿付形式、费用负担)的变更;债权转换为股权(“债转股”)。
同组的债权,原则上应按同等条件受偿。根据破产法第83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除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企业营业振兴的方案 重整计划可以在分析企业困境原因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资产、财务、营销、管理、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情况,选择各种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财务流动性、产出能力、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方案。 例如,调整经营范围,改组企业管理层,改组企业组织架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获取新贷款,引进新投资者,裁减人员,等等。
重整计划执行的方案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但这不排除重整计划允许以委托等方式将执行事务交给第三者承担。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其执行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重整计划应当对它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的监督期限作出规定。
执行期限通常以债权清偿方案的完成时间为准,而监督期限通常是以营业振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部分的完成时间为准。所以,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可以小于执行期限。
4.实施重整计划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实施重整计划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 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
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法院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